【政策环境】方山县土地优惠政策积极招商引资
| 招商动态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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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重点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新兴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四条
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县政府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切除用于农业部分,下同)70%的补助。
第五条
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至10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或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县政府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的补助。
第六条
实际投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利用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第八条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商可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从简从快,同时可享受本章所属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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